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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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6-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甲堤路520號 | 統齊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8-21 | |
2 | 2016-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號 | 統齊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28 - 02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2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28 |
3 | 2016-11-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30000元整,限改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1月4日以統字第1060104號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6年1月20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總鉻、銅及鎳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號 | 統齊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7-01-11 | |
4 | 2016-09-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違規部分:本局於105年9月29日11時40分派員前往複查,現場已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號 | 統齊有限公司 |
廠內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事業廢水經廠房後方排水口滲出於廠房周界外溝渠致污染水體,且事故發生後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3小時內通知本局,另經本局於該公司事業廢水滲出點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已逾放流水標準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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