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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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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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6000元整。自113年12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中興里太平路七七八巷五一號 | 榮吉銘版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環管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7月12日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太平路778巷5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查貴公司現場產製流程為使用金屬鋁板或不銹鋼板(原料),經裁切、刷版(水洗)、前處理(主要使用硝酸鈉、氫氧化鈉及硫酸等藥劑)、陽極處理、水洗、強風烘乾、電力烘乾及印刷製程後產出成品,或不銹鋼板於刷版製程後進行蝕刻處理(主要使用氯化鐵及硝酸等藥劑)。上開製程依據環境部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其業別屬金屬表面處理業。 2.環管署前於113年7月5日於該公司排放口採集排放廢水送驗結果,懸浮固體測值3,210mg/L(放流水標準30mg/L)、pH測值3.8(pH限值6-9),貴公司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即逕行營運,且排放廢水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3.違規部分:責令貴公司停止上開製程產生作業廢水,俟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恢復上開製程運作及排放廢水。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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