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煌興企業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6-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7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307 號 | 煌興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307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05-04號),經本局於114年6月2日派員前往查核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pH檢測值:10.0(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01 |
| 2 | 2016-07-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於105年11月2日前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同時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六價鉻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307號 | 煌興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11-11 |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