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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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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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宜欣里祥順路一段一一六號 |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99-05號),本局於112年7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A110吸附設備於112年6月10日更換活性碳,惟活性碳更換量為1,675kg/次,與許可核定更換量2,000kg/次,明顯不符。 (二)A110吸附設備依許可核定應每日記錄前後端VOCs濃度,惟手提式偵測器故障並於112年7月4日送修,截至查核當下仍無法進行記錄,與許可不符。 (三) A108其他袋式集塵器依許可核定內容壓降範圍3~20cmH2O,惟現場查核時25cmH2O與許可不符,並確認前端污染源E105印刷機正常運作中。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15 |
2 | 2020-08-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1月9日前完成M01製程107年5月8日及107年5月22日執行之定期檢測補申報作業限改日期:109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宜欣里祥順路一段一一六號 |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8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太平區祥順路一段116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99-03號),查核時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貴公司周界(A000)及排放管道(P102)污染防制設備前之煙道於108年9月3日完成定期檢測作業,惟申報日期為108年10月4日,已申報逾期1日。(二)查貴公司周界(A000)及排放管道(P101、P102)分別於107年5月8日及107年5月22日完成試車併同定期檢測作業,惟截至查核當時周界(A000)及排放管道(P101、P102)均未完成定期檢測申報作業。綜上,前揭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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