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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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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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三段638號 | 西博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7月3日14時20分派員稽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於上開現場進行廢棄物清除車輛清洗作業,產生洗車廢水,針對貴公司排放口採水送驗,經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pH)檢測值:5.7(標準限值:6.0-9.0)、懸浮固體為403 mg/L(標準值:5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4,300 mg/L (標準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7月12日派員複查,現場已停止排水,且周界外已無白水情形,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26 |
2 | 2020-09-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文到7日內妥為收集、處理廠區廢污水,切勿直接排棄於周界外水體;倘需排放廢污水,應經妥善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09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42號 | 西博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排棄清洗作業廢水致污染周界外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9月12日10時48分派員至貴公司周界外福德中排巡查,發現渠道牆面之不明管路正流出白色廢污水,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人員於廠內稽查,該不明管路延伸至貴公司廠內側溝,且貴公司人員證述該股白色廢污水為化糞池排出,經立即於該管路出口採集白色廢污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5.2,確已造成福德中排水體(屬臺中港區水污染管制區)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05 |
3 | 2020-06-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42號 | 西博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排棄清洗作業廢水致污染周界外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6月22日8時31分派員抵達本市梧棲區梧南路附近稽查,經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號之廠區,其廠內乳白色作業廢水(清洗垃圾車體及子母桶)未經收集與處理逕自排棄致污染周界外水體(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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