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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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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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7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神岡區岸裡里大富路61巷85號 | 崟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3年5月27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當場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5 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請於113年8月26日前檢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化學需氧量項目)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22 |
2 | 2017-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於106年10月30日前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加重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0月30日。 | 臺中市 | 臺中市神岡區岸裡里大富路61巷85號 | 崟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岸裡里大富路61巷85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42-04號) ,經本局於106年9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T01-8中繼池私設三通管線及切換閥,得直接排放至放流口;另「超音波洗淨水」製程單元已移除,上述內容均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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