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特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9-1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寶山鄉園區二路 | 特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J-0029)於113年9月11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8 |
2 | 2022-11-1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於112年2月20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南泊渠管制站前 | 特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2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特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60-JE車輛於111年11月17日11時8分行經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南泊渠管制站前,經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7.7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1-12 |
3 | 2017-06-1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後壁區國道一號北上新營地磅站 | 特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87年2月出廠的**-631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6月13日行經本市後壁區國道一號北上新營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6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