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三廠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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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1-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南三路5號24.15304449,120.63501657 | 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三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該廠製程皮膜作業使用鹽酸、皮膜劑、促進劑、脫酯劑等,接著作業使用丁酮及接著劑(含乙酸丁酯),產出有害廢溶劑( C-0301),且現場查有以50加侖鐵桶裝計4桶,惟未列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該4桶廢溶劑有害事業廢棄物未分類編號、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貯存設施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等,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第1項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11條規定。 二、經勾稽該廠僅申報丁酮使用量,並無申報製程使用接著劑使用量,督察時現場依業者所提資料查核其110年購買丁酮計約36.1公噸,已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事業,且會同該廠葉經理說明每月使用以50加侖鐵桶裝丁酮約17~20桶,核年使用量已超過20公噸,該廠製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且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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