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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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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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7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三五八號 |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9日至現場進行放流水水質檢驗,檢驗當時放流口有放流水排放,會同貴公司代表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現場檢驗項目為pH,水溫,送驗項目為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油脂。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230mg/L,生化需氧量379mg/L,化學需氧量726mg/L及油脂47.7mg/L,超出該事業別(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且生化需氧量濃度超過標準11.63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屬嚴重違規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3-31 |
2 | 2023-06-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中區督察大隊 | 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三五八號 |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污水脫水機之濾液流向、廢水調整池流向、最終沉澱槽污泥管線流向及生物曝氣池四無加藥機與許可內容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3-11-30 |
3 | 2023-06-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中區督察大隊 | 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三五八號 |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製程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載使用自來水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3-11-30 |
4 | 2022-08-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三五八號 | 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埔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2日至現場稽查(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358號),發現該廠廢水處理設施之中間池(T01-13)至放流口之輸送管線有放廢水疏漏情形,稽查當時並無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致廢水經由該處疏漏至雨水溝後排出廠外,違反水污染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27 |
5 | 2022-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三五八號 | 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埔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24日至現場稽查(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358號),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埔里廠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未定期排泥、污泥濾帶式脫水機未正常操作運轉,稽查時貴廠並無廢水處理設施故障報備紀錄,貴公司埔里廠未維持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19 |
6 | 2021-10-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三五八號 | 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埔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3日至現場稽查(埔里鎮水頭里南環路358號),稽查當時發現貴廠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位未定期排泥、污泥濾帶式脫水機未正常操作運轉,導致污泥產生量低之情況,稽查當時貴場並無廢水處理設施故障報備紀錄,貴場為維持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90003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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