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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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5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pH值,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臺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5月23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結果:pH值為5.8,未符合排放水質排放標準(pH值為6-9),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2 |
2 | 2022-07-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10月5日前,請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7月7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以及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前述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88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 二、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於(T01-06)第一氧化槽現場經本局人員使用儀器進行兩次量測氧化還原電位(ORP)分別為134mV及138mV,再查廢水處理設施監測儀器顯示氧化還原電位為230mV,皆未符合許可證登載之操作參數氧化還原電位300~450mV。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29 |
3 | 2021-09-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8月31日前檢具廢污水與雨水分流收集之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廠區2、3樓層所產生活污水管線逕接至地面雨水收集孔洞並由逕流廢水口RD01排出,生活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02 |
4 | 2019-01-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88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於本縣彰化市彰草路88號從事金屬電鍍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值5.4(放流水標準PH值6~9)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07 |
5 | 2017-07-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5月31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88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廠內設有震動研磨區,所產生之作業廢水(脫脂後之廢水),直接排到廠區地面收集後,以塑膠桶收集上澄液後,再以抽水馬達抽取剩餘廢水至直立式濾桶,惟許可登記流程脫脂後之流程應為雙氧水洗及酸洗製程,並非直接排到地面做收集,與許可登記不符。 廢水處理單元(第1氧化槽)設有一支迴流管迴流至調整池一,惟許可並未登載,與許可不符。 廠內製程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及自來水,惟許可登記用水來源為地下水,與許可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27 | |
6 | 2016-12-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3000元整,並請於106年3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含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88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查核當時該工廠已取得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府授環空設證字第N1492-00)設置許可證,惟未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文件即逕行操作,案經本署現場督察採證屬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廢水來源未登載於水污染許可證,與水污染許可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雙氧水水洗廢水反應槽(第一次14:00)pH 0.9、(第二次14:17)pH(以試紙測出)趨近0,其操作參數與許可內容pH7~9操作參數範圍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2-03 | |
7 | 2016-04-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105年10月28日前檢具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之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5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八八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26 | |
8 | 2015-04-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新洽隆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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