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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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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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6-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3月30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路175巷121弄69之9號 |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縣彰化市國聖路175巷121弄69之9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 局於111年6月15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化 學需氧量為160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30 |
2 | 2021-08-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2月28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路175巷121弄69之9號 |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於本縣彰化市國聖路175巷121弄69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8月19日稽查,採放流口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47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26 |
3 | 2018-04-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8年1月2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里國聖路一七五巷一二一弄六九之九號 |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廢水處理設施之鉻系還原槽現場檢測出操作參數氧化還原電位值第1次量測值為350mv,第2次量測值為346mv超過許可登載範圍(250-300mv)及於鉻系收集井檢測出鋅濃度55.7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5-20mg/L),與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17 | |
4 | 2016-11-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並請於106年3月31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里國聖路175巷121弄69-9號 |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2-21 | |
5 | 2016-05-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4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1月3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路一七五巷一二一弄六九之九號 | 金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 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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