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2-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6月24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2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537巷7號 |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10.1,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pH=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7 |
2 | 2023-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惟請臺端應備妥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並確實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每日簽章確認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表,否則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臺端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 且現場未備有其請假紀錄簿(單)或保存該請假紀錄簿(單)3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0 |
3 | 2023-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2月29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現廢水貯槽(T01-02)旁私設有一貯存槽,且槽內設有曝氣設備,惟與原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0 |
4 | 2019-03-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2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1(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19-11-27 |
5 | 2017-07-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 木來五金電鍍工廠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台端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案依本縣自主性勾稽稽查作業,本局於106年7月5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系統)勾稽台端105年3月至106年6月間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其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於105年4月申報產出至今,未有辦理清除作業,貯存於廠內逾1年以上,經本局於106年7月7日派員現場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7-08-24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