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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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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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匯盈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76 mg/L,限值100 mg /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76倍),氰化物(檢測值1.13 mg/L,限值1.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11 |
2 | 2023-12-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13年6月7日前提具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申請,倘貴公司廠內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匯盈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廠區內氰系原廢水(WM01)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 527mg/L,超過許可登載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核准最大值(300mg/L),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與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3 |
3 | 2020-08-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2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8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匯盈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化學需氧量219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19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重金屬鎳2.98mg/L(放流水標準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9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22 |
4 | 2017-06-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4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201巷32之1號 | 匯盈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18條暨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及第55條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8.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28倍)、化學需氧量391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9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購藥單據或發票之影本未依規定保存五年,以備查閱;放流口告示牌字體脫落無法辨識。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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