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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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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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期限屆滿前提報記點缺失項目改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一路二五號 |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作業中,依固定污染源逸散管辦查核,查有下列缺失: (一)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X001、X002及X003)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 。 (二)採用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者,其建築物未符合上開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缺失記點4點。 (三)鋪設瀝青混凝土,惟路面有色差,缺失記點4點。 (四)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上開辦法附表二規定,缺失記點4點。 綜上缺失共計16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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