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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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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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4年1月27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貴公司設有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請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125巷60號 | 佑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8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0.8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3 |
2 | 2021-09-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20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22日後的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鎳及氰化物,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渭南路一二五巷六○號 | 佑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9月22日及111年2月22日分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採放流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最高為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 mg/L)0.6倍;鎳濃度為1.3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7 mg/L)0.87倍;氰化物濃度為4.4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mg/L)3.4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26 |
3 | 2020-04-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3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9年12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六○號 | 佑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氰系第二氧化槽添加漂白水、硫酸及廢水處理設施添加氯化鈣暨製程使用氯化銨、鎳鍍液及pH緩衝鹽等原物料,未登載於許可;廢水處理設施之氰系第一氧化槽及氰系第二氧化槽現場檢測操作參數氧化還原電位值許可登載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31 |
4 | 2019-07-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2月2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六○號 | 佑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5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08 |
5 | 2018-11-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8年4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125巷60號 | 佑常股份有限公司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11月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8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1.88倍;氫離子濃度指數為9.7,超過放流水標準(6-9)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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