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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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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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8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5月2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化學需氧量153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5 |
2 | 2021-05-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5月11日後的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七七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化學需氧量15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0.5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16 |
3 | 2020-03-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52350元整,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恢復原許可登載內容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防溢堤設置或油槽移除,放流口可供直接採樣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40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3.03倍,鋅濃度41.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mg/L)7.38倍;放流口因車輛停放其上不能直接取樣;油桶容量約500公升,卻未依法設置防溢堤;油桶柴油疏漏漫流至周界外;中間槽、緩衝槽1及緩衝槽2均設有未經核准電熱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29 |
4 | 2019-08-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2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7段77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流水標準0.4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10 |
5 | 2017-06-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8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0月3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94mg/L,超過最大限值(100mg/L)1.94倍,重金屬鋅濃度17.1,超過最大限值(5mg/L)2.42倍。未登記之藍色貯槽以3未登記管線分別連接至酸鹼調勻槽1、快混池A及未登記之活性碳黑色貯桶。酸鹼調勻槽2有1未登記管線連接1台未登記之帶濾式除油機。中和槽、緩衝槽各有1未登記管線連接酸鹼調勻槽1。中間槽有1未登記管線連接酸鹼調勻槽2。緩衝槽(有登記)後依序接至4台未登記之過濾機、未登記之緩衝槽2、活性碳吸附槽(有登記)、未登記之緩衝槽3、未登記之活性碳吸附槽。鉻系調勻槽1、2及酸鹼調勻槽1、2,均各有1組未登記抽氣噴水馬達。氰系調勻槽1:pH值為10.6,與許可登記值(6-10)不符。鉻系調勻槽1:重金屬鋅濃度為180mg/L,與許可登記值(5-50mg/L)不符;六價鉻濃度為55.6mg/L,與許可登記值(1-30mg/L)不符。鉻系調勻槽3:重金屬鋅濃度為178mg/L,與許可登記值(5-50mg/L)不符;重金屬鎳濃度為15.3mg/L,為許可未登記項目。酸鹼調勻槽1:pH值為6.5,與許可登記值(2-6)不符。酸鹼調勻槽2:pH值為7.4,與許可登記值(2-6)不符;化學需氧量為604mg/L,與許可登記值(50-350mg/L)不符;重金屬鋅濃度為155mg/L,與許可登記值(5-100mg/L)不符。酸鹼調勻槽3:總鉻濃度為4.82mg/L,為許可未登記項目;重金屬鋅濃度為771mg/L,與許可登記值(5-100mg/L)不符。原物料所使用氯化鋅為許可未登記者。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03 | |
6 | 2016-07-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65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0月1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水質檢測報告、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維護紀錄及自105年7月13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操作參數值及使用之藥品量等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05 | |
7 | 2015-09-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22000元整,並請於105年8月1日前檢具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及經由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高元裕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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