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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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2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2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pH值,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中圍里彰新路三段660號 | 九衡有限公司 |
貴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7月29日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結果:pH值為9.458,未符合排放水質排放標準(pH值為6-9),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6 |
2 | 2015-07-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104年12月25日前檢具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和美鎮中圍里彰新路三段六六○號 | 九衡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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