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福順牧場(劉瑞民)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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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8/1前),檢具(1)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13/5/9後之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2)自113/5/10起至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每日紀錄文件,倘設有廢水專責人員,該資料應經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陶珠路6號之3 | 福順牧場(劉瑞民)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33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27倍及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5倍,次查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放流口水表讀值僅記錄至113年4月18日。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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