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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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4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11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一九五二之一地號 | 原誠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1月22日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8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0.72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4 |
2 | 2022-09-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8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4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9月1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後溪巷一六號 | 原誠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6.0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22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86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5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09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15 |
3 | 2022-07-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1年10月25日(星期二)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後溪巷16號 | 原誠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北斗鎮光復段1952-1地號(北斗鎮文昌里後溪巷16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7月5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503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271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為798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19 |
4 | 2021-03-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200元整,臺端應於110年12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1952-1地號 | 原誠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10年3月15日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23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69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255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10年7月20日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5mg/L,生化需氧量345mg/L,化學需氧量93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06 |
5 | 2019-04-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800元整,應於109年1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後溪巷16號 | 原誠飼養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76倍)、生化需氧量為626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8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13 |
6 | 2018-08-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200元整,並限期108年1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後溪巷16號 | 原誠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413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889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31 | |
7 | 2017-08-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506元整,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2月1日前),檢具放流水水表完成修復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後溪巷16號 | 原誠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查其放流水表阻塞,致廢水由最終沉澱池滿溢至場內地面,再流至場外水溝,造成水體污染,現場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發後3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 2.現場於場內地面流至場外水溝前採取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生物需氧量濃度233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9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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