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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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4-06-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8月14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九六號 | 元博貴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該公司領有廢水貯留許可文件,其製程使用地下水,與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9 |
| 2 | 2021-07-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9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排放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96號 | 元博貴有限公司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純水製造過程所產生之廢水於逕流廢水放流口上游約2~3公尺處經未登記排放管排放,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29日派員稽查並於該管排放口採樣,檢測結果重金屬鎳濃度1.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mg/L)倍數:0.42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07 |
| 3 | 2020-06-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0月6日前),檢具109年6月12日起至提送日之污泥產生量、水電表操作紀錄,並提送於回收水用水端設置水表證明,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九六號 | 元博貴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該廠廢水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查現場原水槽採水樣檢測pH值1.4核與核准4~6不符,檢測pH調整槽水樣pH值9.48,現場業者設施儀表板pH值11.13,均與核准水措pH8~9不符,採快混槽水樣檢測pH值3.38,核與核准水措pH值8~9不符,又查製程核准使用自來水每日1.965噸,惟查有使用地下水及於2樓頂設有2個各1噸容量貯存槽,製程區有3個容量2噸地下水儲槽,且廢水處理單元後核准設1個1噸容量回收水槽,惟查製程區設有3個2噸回收水槽,且原水槽查約7噸,水措僅3噸,上述已違反水汚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 二、該廠應記錄用藥及廢水進水回收水量等事項,惟查未於廢水產生設置獨立累計型水表且未記錄進水量及用藥量及汚泥產生量,違反水汚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汚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43及6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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