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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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14日後均可),經專責人員簽名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九四號 | 米凱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6.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17 |
2 | 2020-10-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現場已完成改善,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及補正期限,惟仍請妥善操作維護處理設施,並依許可核准登記事項辦理。限改日期:109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九四號 | 米凱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pH調整兼快混槽1(T01-6)之pH監測面板顯示為7.97,經現場2次量測pH值結果分別為7.85、7.84均超過許可文件登記該單元之操作參數數值範圍(9~11)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04 |
3 | 2017-04-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並限期106年8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九四號 | 米凱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9.1(放流水標準6-9)、化學需氧量150 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30 | |
4 | 2016-08-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0000元整,並請於106年2月10日前檢具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以及經所屬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94號 | 米凱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7條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12-06 | |
5 | 2015-06-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請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13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操作或申請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經由技師簽證及所屬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報告內容需含說明三及四所敘及之項目,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94號 | 米凱有限公司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條之1第4項(原為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及第46條之1及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9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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