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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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602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5月20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月25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彰厝巷15號之8 | 錦諭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分別於112年11月1日及113年1月25日派員於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各一組送驗,112年11月1日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35倍與生化需氧量濃度為24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05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8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14倍;113年1月25日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萬5,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00.33倍與生化需氧量濃度為9,7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20.5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萬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3.83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7 |
2 | 2021-03-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4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7月1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501地號 | 錦諭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620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2,120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化學需氧量5,790 mg/L(放流水標準600 mg/L)〕。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07 |
3 | 2020-03-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09年6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新厝巷一五之八號 | 錦諭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667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08 |
4 | 2018-09-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501地號(海豐路新措巷15號之8) | 錦諭養豬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台端於本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新厝巷15號之8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9月21日實地稽查發現,廢水處理區堆置處理廢水產出之污泥(泥狀物及曝氣池浮渣物)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污染地面、散發惡臭情事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屬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24 | |
5 | 2018-05-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8000元整,應於107年8月30日前,檢具原水溝手動閥門移除、原水溝繞流管路封閉 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新厝巷15號之8 | 錦諭養豬場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者,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台端以原水溝閥門控制,將未經處理之養豬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管線、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採驗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2,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36.8倍)、懸浮固體為11,8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77.7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行為,且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者。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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