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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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海豐路新厝巷二七號 | 隆立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T01-10生物沉澱池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連接至T01-6兼氣池及T01-6兼氣池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連接至T01-3廢水調整池,及臺端112年1月至12月及113年1月當日每日排放廢水水量均於30~35CMD(排除下雨天所記錄水量)不等,超過臺端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24.14CMD之105%25.347CMD(容許準確度5%)。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09 |
2 | 2020-05-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28000元整,於109年9月10日前封閉移除無許可管線及製程設備並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09年5月1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於110年2月17日前,依水污法相關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完成設置,不得排放廢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二五、五二九、五三三地號 | 隆立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利用沉水馬達連接一硬管將調整池原廢水抽出經由地下管線繞過核准之廢水處理流程後,經核准放流口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污)水至地面承受水體。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6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6.67倍)、化學需氧量8,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2.53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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