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3-10-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3年1月22日(星期一)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提送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0月19日後之水質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中鎮興酪段662、663地號 | 瑞福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田中鎮興酪段662、663等地號從事牛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9 |
2 | 2023-04-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8月31日前),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4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中鎮內三塊厝段九六七之一、九六七地號 | 瑞福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72倍、生化需氧量16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07及化學需氧量14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2.13倍。 2、螺旋式放流水表並未作動,未維持正常運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06 |
3 | 2021-02-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2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6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2月2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中鎮興洛段633、662地號 | 瑞福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26日夜間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6倍及化學需氧量26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4.8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30 |
4 | 2020-07-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800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1月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7月2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中鎮興酪路二段850號 | 瑞福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93倍及化學需氧量17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2.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9-30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