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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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8-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新殿巷15號之16 | 水泉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二林鎮趙甲里新殿巷15號之16,從事牛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畜牧業,產生之作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3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94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18 |
2 | 2022-03-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6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11年3月1日後的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八鄰新殿巷一五號之一六 | 水泉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8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4.4倍;生化需氧量為1,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75倍;化學需氧量為2,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4.42倍。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17 |
3 | 2021-07-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應於111年5月13日前檢具已移除繞流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91、91-1、92、92-1地號 | 水泉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利用核准之沼液沼渣澆灌管線,將廢水處理單元(廢水調整池)內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先行排入預施灌田地旁之窪地,再於該漥地設置一處開口,致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經該開口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2-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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