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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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1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8月1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新殿巷50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13日採集放流口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1.23倍;生化需氧量231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 1.89倍;化學需氧量1,11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 mg/L) 1.47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14 |
2 | 2023-11-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即祥益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3年4月26日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1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新殿巷50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36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為380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為1270mg/L(放流水標準45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27 |
3 | 2023-07-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700元整,請依限於112年10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7月25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新殿巷50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92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28倍)、化學需氧量832mg/L(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8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01 |
4 | 2022-08-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9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改善內容: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112年4月1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8月3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4月14日。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113地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 臺端於本縣二林鎮舊趙甲段113地號,從事牛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畜牧業,產生之作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3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4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23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62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05 |
5 | 2022-02-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8日後之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新殿巷50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1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0.42倍;化學需氧量為87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 mg/L)0.95倍;生化需氧量為17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1.1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17 |
6 | 2021-10-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2月28日前),檢送110年10月15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每日紀錄文件及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之改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新殿巷50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臺端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作動,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妥善維護以維持其正常功能。 二、查核臺端廢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紀錄,發現臺端110年9月份至稽查日現場均未填寫每日紀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2-07 |
7 | 2016-05-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限於105年8月8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送105年6月1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專用電度表、累計型水量計每日累計讀數之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8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一一三地號 | 祥益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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