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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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985元整,臺端應於114年3月2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2月1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275地號 | 粘金治畜牧場 |
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懸浮固體濃度為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43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46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5.44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2 |
2 | 2024-10-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668元整,本府已於113年12月2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466517號函發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核准函,視為完成改善,故不另予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13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275地號 | 粘金治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25 |
3 | 2024-07-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4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10月1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4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275地號 | 粘金治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6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3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09 |
4 | 2021-10-20 | 水污染 | 沉水馬達及藍色軟管已於110年10月20日稽查當日完成移除作業,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72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275地號 | 粘金治畜牧場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將T01-01貯存池之畜牧廢水,以沉水馬達銜接藍色軟管,直接抽至T01-11放流槽,再由放流槽沿放流管線將廢(污)水排放至地面水體,該流程屬水污染防治許可所未登載之流程;另於面對大門口的左側查有原水收集溝設有兩支管線,使廢(污)水直接流至畜牧場外水溝,其原水收集溝之廢水為牛舍之清洗廢水,其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流出場外地面水體;另110年10月20日檢測結果如下:懸浮固體為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2倍、生化需氧量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3.75倍及化學需氧量9,0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07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24-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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