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源泉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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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11-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8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1月2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1月1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37、538、539、540、541地號 | 源泉畜牧場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懸浮固體910 mg/L,生化需氧量946 mg/L,化學需氧量2,44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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