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施純森畜牧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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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406元整,因臺端於113年4月17日未具文號函中已檢附過池管修復之改善照片,核已改善完成,該部分不另訂改善期程。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段393.394.396.397.402.403地號 | 施純森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發現T01-11厭氣桶作業廢水因管線阻塞導致作業廢水滿溢至場內之溝渠,並由該溝渠排放至周界外污染地面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22 |
2 | 2022-05-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9616元整,應於111年10月3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5月17日後之水質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義興村馬興段393、394、396、397、402、403地號 | 施純森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查核臺端110年7月至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發現11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之每日放流水排放水量,皆已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每日最大排放量,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5倍、化學需氧量4,1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8.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7-25 |
3 | 2017-03-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600元整,並請於106年6月23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106年3月22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每日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6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段393、394、396、397、402、403地號 | 施純森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66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未依規定每日確實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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