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登全工業社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4-08-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貴社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pH值、懸浮固體及鋅項目,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三四八號 | 登全工業社 |
貴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113年8月6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結果:pH值為5.7,未符合排放水質排放標準(pH值標準值為6-9),另採集一組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 1倍;鋅10.1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5 mg/L) 1.89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27 |
| 2 | 2024-03-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三四八號 | 登全工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產出之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於113年3月至114年3月區間長期無申報委託清運聯單紀錄,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4月至少清運1次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11 |
| 3 | 2021-03-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說明文件及稽查日(即110年3月11日)後之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如設有廢水專責人員者需經其簽章後,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三四八號 | 登全工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廢放污水置地面水體,水質項目懸浮固體37 mg/L及化學需氧量161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3 |
| 4 | 2018-08-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經查貴事業已於107年10月9日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增列上開事業廢棄物種類,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348號 | 登全工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位於本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34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屬金屬製品製造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16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查貴事業現場貯存堆置一批源自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即皮膜處理製程)槽體內沉積物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概估約0.8至1公噸(約21袋,以1袋約40至50公斤估算),惟該批事業廢棄物並未登載於貴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14 |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