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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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即純新工業社)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9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6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前述改善證明文件應經由臺端(即純新工業社)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安樂街17、19號 | 純新工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經核准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5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0.56倍)及懸浮固體為75.2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1.5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4 |
2 | 2021-03-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10年6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安樂街17、19號 | 純新工業社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6.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0.23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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