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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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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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3-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3月3日後的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硝酸鹽氮,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福德巷二八弄七號一樓 | 印昇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 mg/L)1.3倍,硝酸鹽氮為11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0 mg/L)1.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20 |
2 | 2020-03-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22000元整,應於110年4月23日前,檢具已封閉酸洗研磨區排入廠內雨水道及排放反沖洗管線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並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0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福德巷28弄7號1樓 | 印昇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7款之情節重大行為,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廠內作業製程反沖洗設施及廠內酸洗研磨區所產生之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渠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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