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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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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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檢具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件、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7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東街二○巷三九號 | 銧泰工業社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氰化物1.35mg/L);及WM01(氫離子濃度5.2、鋅276 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及WM02懸浮固體414 mg/L化學需氧量505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28 |
2 | 2022-05-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二○巷三九號 | 銧泰工業社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廠內使用自來水於製程中,惟未登載在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中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01 |
3 | 2018-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8年3月23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20巷39號 | 銧泰工業社二廠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鉻系還原槽ORP值屬操作參數,量測值3次分別為340、336及324,均不在核准登計值(200~250MV)加計10%之容許差值(180~275MV)範圍內;氰系第二氧化槽ORP值屬操作參數,量測值3次分別為557、528及534,均不在核准登計值(650~700MV)加計10%之容許差值(585~770MV)範圍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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