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日春加工社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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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01-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應取得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許可證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楓坑村楓林街五八一號 | 日春加工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鍋爐作業中,設有一座旋風集塵器及水洗塔,查該公司鍋爐使用燃料為廢木材,惟未取得燃料許可證逕行使用,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16 |
| 2 | 2017-02-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楓林街581號 | 日春加工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台端設籍於本縣芬園鄉楓坑村楓林街581號從事食品製造業(米粉加工),經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現場稽查,設有一燃木鍋爐,其使用廢木材做為燃料,惟未領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資格,即逕行使用,且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內容運作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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