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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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9月1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701地號、和平段1297、1300-2地號 | 純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項目檢測值為420mg/L(限值 150mg/L)、生化需氧量項目檢測值為145mg/L(限值 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04 |
2 | 2020-05-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66000元整,臺端應於110年5月24日前恢復與許可登記水量一致或辦理許可水量登記變更及移除許可未登記之所有管線或辦理許可登記事項變更,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701、和平段1297、1300-2地號 | 純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水單元(廢水調整池)槽體上方四周以磚塊墊高圈圍,惟刻意將角落磚塊移除放置旁邊,任令池內廢水經由移除之缺口順流而下流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厭氧池(4))槽體上方發現一孔洞,池內廢水經由該孔洞滿溢漫地流於廢水處理設施上方,再經由廢水處理設施兩側繞流排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最終沉澱池)槽體鑽洗一未經核可之孔洞(孔洞內放置一支PVC管),且該孔洞正繞流排放畜牧廢水 廢水單元(固液分離機)設有2支PVC管,以未經核可之地下水大量持續自動清洗固液分離機濾網,造成廢水大量滿溢至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厭氧池(8))進出口處,查獲設置一支未經核可且聯接沉水馬達之PVC專管,該專管末端再銜接塑膠軟管並延伸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上開行為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1-04-17 |
3 | 2019-04-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1月1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七O一、和平段一二九七、一三OO之二地號永平村番金路一○四之四號 | 純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29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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