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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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936元整,臺端應於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8月11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 自連發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9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29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08 |
2 | 2022-09-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番金路24-11號 | 自連發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24之11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9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0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102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為110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21 |
3 | 2020-03-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60840元整,檢具廢水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墊子是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 自連發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最終沉澱池至放流口及廢水調整池(T01-10)至活性污泥池流向以閥門控制關閉,改由三通管線排放廢水至放流管,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於該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2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150mg/L)79倍)、化學需氧量21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600mg/L)34.5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稽查過程放流水均有排放,惟台端所設之電磁式放流水表未開機。經查台端放流水搭排核准使用義和圳小排,現場發現有一未經核准附掛管線搭排至舊濁水溪。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6-16 |
4 | 2017-10-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6800元整,請於107年2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24-11號 | 自連發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67倍、懸浮固體1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6.4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8-01-12 | |
5 | 2017-03-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92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8月25日前),檢具自106年3月30日起至改善文件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與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義和段356、357、358、359地號 | 自連發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10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19.67倍,化學需氧量為386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5.43倍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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