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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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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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3月8日後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2-13號 | 嘉昇橡膠工業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2.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0.75倍、化學需氧量63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5.3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30 |
2 | 2018-03-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68000元整,1.貴公司已移除及封閉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4月24日復查核完成改善在案,故不另訂限改日期。 2.另命貴公司應於108年6月3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二號 | 嘉昇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廠區後方作業區發現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經厰內地表匯集後由一管線流入一場內溝渠,最後再由該溝渠收集後經由一未核准排放口排入廠外地面水體(道路側溝),於作業廢水經由該未核准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前採集水樣送驗,經檢測pH值為10.72,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繞流排放作業廢水事證明確。 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有變更,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而排放之廢水與原登記事項抵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8-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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