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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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558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51-5號 | 永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51-5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事業,經本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臺端場內調整池排泥管鬆脫,導致廢水從隔壁農地流入周界外溝渠,以致污染場外地面水體,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04 |
2 | 2018-12-1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經查台端場內高溫蒸煮設備已裝設完成,採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116-3、118地號 | 永發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裁處。 台端於本縣埔鹽鄉光明段116-3、118地號從事養豬畜牧業,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證號:20381),現飼養肉豬頭數約1,500頭。案經本局於107年12月12日會同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及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稽查人員辦理107年「強化廚餘養豬安全聯合稽查行動計畫方案」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8日執行督查結果,查台端收受來自台中市大里、北屯等區大樓社區住戶之廚餘(屬一般廢棄物)飼養豬隻,惟場內未具有高溫蒸煮設備,收受之廚餘未經蒸煮即餵食豬隻,經本局於107年12月12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8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1-02 | |
3 | 2018-07-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51-5號 | 永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813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168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32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04 | |
4 | 2017-03-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5月4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放流水表)已完成校正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水污染防治措施相關操作紀錄、單據、發票影本,請依規定確實保存5年以上。限改日期:107年05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一一六之三地號,光明段118地號 | 永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第65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現場未提供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紀錄。 2.現場無水電表紀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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