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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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1-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8656元整,一、臺端應於112年5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月4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一節,112年3月30日所送廢水疏漏改善措施,核認改善完成,不另於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七一○地號,光明段七一一地號 | 榮泰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於臺端放流口採樣,經採樣檢測結果分別為懸浮固體4,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1.6倍、及化學需氧量6,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0倍,均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二、臺端畜舍外牆體結構不夠密實,導致牆內堆肥舍所產廢水從磚牆孔隙縫滲出至雨水溝,再匯流至周界外道路溝渠,以致污染場外地面水體。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30 |
2 | 2021-03-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0400元整,應於110年7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710、711地號 | 榮泰發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6.33倍;懸浮固體為1,7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0.8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27 |
3 | 2020-05-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04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1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彰水路二段210-18號 | 榮泰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7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10.6倍)、化學需氧量24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 mg/L)3.03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01 |
4 | 2019-08-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並限期109年3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710、711地號 | 榮泰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護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於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240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15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15 |
5 | 2017-07-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並儘速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份使用計畫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彰水路二段210-18號 | 榮泰發畜牧場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一、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場後方有一股廢水自未登載於許可之排放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該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訂繞流排放情形,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95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3380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7 | |
6 | 2016-11-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600元整,命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2月2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彰水路二段210之18號 | 榮泰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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