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10-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已於114年2月4日府授環水字第1140037498號函取得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核准函,故不另予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717地號 | 全隆畜牧場 |
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設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05 |
2 | 2021-03-19 | 水污染 | 本案業已於110年3月19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認定完成改善。另原應裁處罰鍰新臺幣67萬2,000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68萬元,故裁處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717地號 | 全隆畜牧場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將從一重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 廢水處理設施初級沉澱池設置沉水馬達,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逕以計時器控制,抽引該池廢水至放流管排放。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9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25倍、化學需氧量12,700 mg/L 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20.17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行為。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4-09-16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