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2-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2月20日後均可),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一段三八八號 |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稽查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7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40mg/L)0.28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07 |
| 2 | 2018-04-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6月29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1段388號 |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製程產出之作業廢水,未依許可登記流程進入廢水處理單元(調勻站),而逕行將製程廢水收集至未經核准之2座地面圓形貯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27 | |
| 3 | 2017-08-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3月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一段388號 |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水溫38.3℃(放流水標準水溫攝氏三十八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超過放流水標準0.3℃),化學需氧量為154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09 | |
| 4 | 2016-08-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限改日期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5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心鄉員鹿路一段三八八號 |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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