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四郎養豬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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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09-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臺端於113年11月1日四郎字第11301101001號函之陳述意見敘明已拆除該固液分離機並檢附相關照片,認定改善完成,故不另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3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一九二巷四一號 | 四郎養豬場(張永華) |
臺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廢水處理設施原所持之許可文件為1台固液分離機,現況有2台固液分離機,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相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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