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2-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限改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2月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永興路三鄰二段六九巷四二號 | 大柏亮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84 mg/L、化學需氧量89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次查現場水量計測設施讀數、電度表讀數與臺端之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讀數不符,顯未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08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