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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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2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段五八三、五八四、五八七、五八八、五八九地號 | 裕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懸浮固體184 mg/L,化學需氧量62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26 |
2 | 2020-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84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原水溝專管封閉,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段583、584、587、588、589地號 | 裕豐畜牧場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利用夜間無人時分,於原水溝私設地下專管,將未經處理過之養豬原廢水經該地下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溝渠水質惡化,溝渠呈現大量浮沫,河川水體溶氧枯竭,經採原水溝與地下管路交匯處排放到地面水體前之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5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8.22倍;懸浮固體為1,3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7.93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7-31 |
3 | 2017-11-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339元整,限期107年1月25日前,檢具廢水疏漏處完成封除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段587、588、589地號 | 裕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大門前方原水收集溝之pvc管與明溝交界處有廢水疏漏至場外排水溝,造成水體污染。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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