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明欽畜牧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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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1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張厝四巷七一號 | 明欽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11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6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05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175倍,核已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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