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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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2-07-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516巷121弄78號 | 大金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本局前於111年2月9日即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並於111年2月17日派員送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命貴公司於未取得排放許可文件前應停止作業不得排放廢水。惟本局於111年7月25日接獲陳情再次派員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業之命令,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偵辦,先予敘明。 本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31日函送經緩起訴處分書辦理,核認貴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整。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略以):「…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經查本局稽查當時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5-10-17 |
| 2 | 2022-02-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肚區溪南路二段516巷121弄80號旁 | 大金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70之8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案經本局於111年2月9日10時40分整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經排放於地面水體,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本局111年2月17日進行現勘,貴公司人員表示已無要從事該新式製程,且已無排棄廢水及排水溝廢水清理完畢,認定改善完成。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2-03-24 |
| 3 | 2019-01-25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70之8號 | 大金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1月10日00時55分派員前往該公司稽查,於周界外量測該公司機具運轉產生之噪音均能音量為56.9分貝,惟現場人員表示機具運轉無法關閉,無法配合背景音量之量測與修正,已超過夜間時段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8年1月24日01時04分前改善完成,續經本局於108年1月25日0時19分派員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噪音之均能音量為52.1分貝,經現場人員停止機具作業後,量測背景音量為39.6分貝,兩者相差大於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仍未符合該區域噪音管制標準,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19-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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