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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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3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6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789、794、795、796地號 | 合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田尾鄉海豐段789、794、795、796地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1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1 |
2 | 2024-06-0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789、794、795、796地號 | 合豐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臺端(即合豐畜牧場)113年6月8日放流水排放水路阻塞,導致放流水漫流致他人土地造成污染,本局現場派員查證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16 | |
3 | 2023-08-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和平巷102號 | 合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局於112年8月8日派員稽查及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15 |
4 | 2020-03-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6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一○二號 | 合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放流口前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放流井,且井內流通至放流口之放流管線私設一手動閥門以控制排放之廢水不經過放流水表及最終沉澱池設置一抽水馬達,廢水流向為抽至廢水處理設施後方之自家菜園進行施灌,與許可文件登載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19 |
5 | 2019-07-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1月1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一○二號 | 合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114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07 |
6 | 2018-05-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789、794、795、796地號 | 合豐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從事飼養豬隻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18日督察結果,發現一貫作業母豬育種廢棄器材,棄置於厭氧池前空地,且有焚化後遺跡,致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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