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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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9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和平巷245號 | 承桂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245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4月2日派員稽查並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20.5倍及懸浮固體為7,9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5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7 |
2 | 2019-08-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0856元整,台端已於陳述意見中檢附封閉閥門及缺口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核認改善完成,故不另訂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08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245號 | 禾豐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集合池原水溝設有可移動式磚塊,初沉池設有閥門,移開磚塊或打開閥門,畜牧廢水即可排放至放流口所排注之溝渠上游,稽查當日未見使用;畜牧廢水於初級沉澱池前由原水溝疏漏至放流口所排注之溝渠上游,並殘留其內,事發後未立即進行緊急處理,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已造成污染事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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