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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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於陳述時說明已移除管線並不使用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已恢復原許可登載運作,核認已改善完成,故本次裁處不另予以限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154號 | 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廢污水處理流程,其中於T01-8(兼氣池)中有設置軟管抽取廢污水至T01-16(活性污泥曝氣池)跳過T01-9~T01-15(厭氧桶)程序,廢水處理流程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同。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30 |
2 | 2022-03-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5786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11年3月16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二一地號,海豐段二二地號,海豐段四三地號,海豐段四五地號,海豐段四六地號,海豐段四七地號,海豐段四八地號 | 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030mg/L及化學需氧量1,510mg/L)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13 |
3 | 2021-03-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8200元整,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7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及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21、22、43、45、46、47、48地號 | 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853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293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化學需氧量1,770 mg/L,放流水標準600 mg/L)且廢水處理設施新增厭氣桶,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15 |
4 | 2020-09-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09年9月15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一五四號 | 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90mg/L)。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04 |
5 | 2020-03-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4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7月31日前檢具已移除許可未登記之曝氣設施及繞流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154號 | 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廢水處理單元兼氣池(T01-8)及最終沉澱池(T01-11)設有曝氣設施,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二)廢水處理單元(兼氣池、活性污泥曝氣池、最終沉澱池)設置之排泥管,未依許可證登記流程迴流至廢水匯流處,而逕行連接一支移動式塑膠軟管(專管)將回流之畜牧廢水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 (三)放流口水量計測設施前之洩水閥門明知有疏漏情事(108年9月10日功能評鑑複查已告知並經台端簽名確認),惟卻未能積極妥善處理,任其畜牧廢水未經過水量計測設施而其常態性經由洩水閥門繞流至地面水體,又稽查人員於洩水閥門繞流之畜牧廢水進入地面水體前採取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82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為放流水標準12.1倍)、化學需氧量4060mg/L(放流水標準450mg/L,為放流水標準9倍)及生化需氧量117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為放流水標準14.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7-12 |
6 | 2015-04-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於104年8月17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一五四號 | 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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