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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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月2日前),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慶豐段九八一地號,慶豐段一○○○地號,慶豐段一○○二地號,慶豐段一○二六地號,慶豐段一○二八地號 | 永隆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已於112年6月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30 |
2 | 2020-05-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96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最終沉澱池放流管改為硬管之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慶豐段981、1000、1002、1026、1028地號 | 永隆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私自將最終沉澱池放流管及抽水馬達移設至兼氣池,將兼氣池廢水繞過核准之流程抽至放流口排放,且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1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2.52倍;懸浮固體為2,5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5.67倍;原水溝有一未經核准管線連至最終沉澱池後方地底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7-28 |
3 | 2019-03-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已於108年3月20日網路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在案,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或補正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田尾鄉慶豐段一○二六地號,慶豐段一○二八地號 | 永隆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固液分離機下方有一未許可槽體使用中(許可登記為不使用設施)、兼氣池(T01-8)現場已變更為活性污泥曝氣池、兼氣池(T01-4~T01-7)現場已變更為厭氣池等,未依規定於變更前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而逕行變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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